索引号 11341702734952262G/202109-00071 组配分类 行政审批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1-09-20 10:55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信息来源 宁国市应急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应急局行政许可分表 内容概述

应急局行政许可分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施 依 据

实施条件

程序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7号修正)第五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7号修正)第五第二款、第三款;《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或者到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部分审批项目直接决定并办理,需现场核查的,委托并会同相关业务机构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或者到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申报资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部分审批项目直接决定并办理,需现场核查的,委托并会同相关业务机构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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