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109-00072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20 11:0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应急局行政强制分表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 据 |
实施条件 |
程序 |
1 |
行政强制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相关内容 |
1、立案: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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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相关内容 |
1、立案: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