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11708013U/202112-00044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发文日期 | 2021-12-06 11:1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经开区其他权力分表,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宁国经开区其他权力分表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条 件 | 程 序 |
1 | 其他权力 |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 1、材料齐全未受理;2、在规定时间内应办理完成的未完成。 | 应受理未受理件,应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 |
绿化工程项目验收符合条件,未允许验收的,将追究单位和经办人员责任。 | ||||||
2 | 其他权力 | 市政设施工程验收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十六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办理验收手续。质量评定为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经返修合格后方可验收,返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第十七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防洪设施和城市照明设施。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其他权力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其他权利 |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其他权利 |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 |||||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其他权利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1、材料齐全未受理;2、绿化方案符合的未允许通过审批。 | 材料齐全应受理而未受理的,应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 |
绿化方案应通过未审批的,追究单位和经办人员责任。 | ||||||
7 | 其他权利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1、审定阶段责任:审查方案的规范性以及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符合性,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敦促建设单位修改完善,报请审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