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112-00082 | 组配分类 | 养老服务政策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0 08:37 |
发布文号 | 民福字﹝2018﹞3号 | 关键词 | 无,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政策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本级文件】宁国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投入运营的社会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社会代养老人。
二、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入住的老年人给予运营补贴,平均每人每月给予运营补贴400元。
三、补贴程序
1、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养老指导中心)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月下旬对社会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实际入住老人进行查验。
养老机构提供每月入住人员名单,检查组查验入住协议、缴费收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三者缺一则不计入补贴人数,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不计入补贴人数,入住时间不满15天的不计,满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2、市民政局福利科依据每月查验的实际入住老年人花名册计算运营补贴资金数额,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财务科拨付,运营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四、运营管理要求
(一)安全管理。每个养老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的膳食服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二)内务管理。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出入院登记手续。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
(三)服务人员。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
(四)监督管理。养老机构要设置工作人员监督栏,工作人员要在监督栏内公示(照片、姓名、职务或岗位),聘用行风监督员两名,公布监督电话,工作人员排班表要在监督栏内公示,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要佩戴岗位工作牌。
五、罚则
(一)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达到1︰6以上的,运营补贴按每人每月400元补助;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达到1︰8以上,不足1︰6的,运营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补助;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达到1︰10以上,不足1︰8的,运营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护理人员与入住老人的比例达不到1︰10,不予补助。
(二)养老机构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运营补贴相应扣减。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发现一项运营补贴扣减10%。
(三)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停止其一个季度运营补贴发放;有两次及以上行为的,停止其一年运营补贴发放。
(四)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金予以追缴,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从2018年元月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