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3014637M/202112-00109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汪溪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1-12-30 14:3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汪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办事指南】宁国市2021年困残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宁国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4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2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1-6月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原标准执行,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实施程序
(1)申请受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困难残疾人同时提供低保证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审核审定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市残联审核。
2、市残联审核。市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4)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3、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等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动态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并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市民政局和市残联通过定期抽查、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