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104-00082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15:4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示,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525”工作法 | 内容概述 |
“5.25 护肤日”暨化妆品宣传周是近年来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熟知的化妆品宣传品牌活动,为了帮助监管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化妆品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的重点内容,现归纳出“525 工作法”(即“紧盯日常监管5 项重点”“善用 2个平台”“弄清 5类特殊情况监管要求”)供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管参考。
一、紧盯日常监管五项重点
(一)供货方合法性: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
(二)产品合法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三)经营管理情况:
1、进货查验: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贮存运输: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
3、定期检查: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4、配制行为: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四)广告合法性: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五)不良反应报告: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二、善用两个平台
(一)业务查询平台:充分运用国家、省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化妆品监管App,便于随时动态查询化妆品基础数据,掌握通告的不合格化妆品与假冒化妆品信息并开展相关排查工作。
(二)宣传平台:要充分利用好“5.25 护肤日”暨化妆品宣传周等品牌宣传活动和各类宣传平台,创新宣传方式,着力营造用妆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三、弄清五类特殊情况监管要求
(一)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管:检查其是否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监管:在对化妆品经营者网上销售行为检查时发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监管: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检查其是否履行《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四)进口化妆品监管:检查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注册证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五)牙膏、香皂监管:牙膏参照《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监管依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香皂不适用《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