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2112-00020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12-31 16:1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服务指南,权责清单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中溪镇2021年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 内容概述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审批条件
(一)流转双方必须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流转协议;(二)流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书;(二)承包合同;(三)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证明。
五、审批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六、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此项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八、审批机构
中溪镇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中心)
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的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审批条件
(1)林木采伐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书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3)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4)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四、申请材料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纸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林权证在信用社抵押的需要信用社同意采伐的证明;村委会开具证明此地块属于农地不属于林地(在农地种植林木的);集体的林木需再附上组上的会议记录,需2/3以上村民同意并在会议签到表按手印。
五、审批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此项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八、审批机构
农业农村发展办公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