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108-00131 | 组配分类 | 理论聚焦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19 10: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解读,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解读 | 内容概述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10005-2021)解读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 34/310005-2021)为安徽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21年8月9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药工业是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长三角地区是国家重要的制药基地,规模以上企业1500余家,出口交货值占全国的44%。安徽省是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的重要基地,约有900家制药企业,但目前存在企业规模偏小,溶剂使用品种多,无组织排放和异味扰民现象较严重,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不均衡等问题。
除我省外,沪苏浙地区均先后发布了制药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于2019年6月发布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其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指标体系、控制指标的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与当前长三角地区现行的地标有很大的不同。
为与国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有效控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化长三角区域对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进一步支持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的统一,引领制药工业精细化管理以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推动制药工业大气污染控制技术进步,有必要制订该项标准。
二、《标准》的制订过程是怎样的?
答: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进一步控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管控水平,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及科研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制订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该区域第一个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标准》于2019年11月正式启动,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始进行联合研究,经过调研国内外标准和管控要求后,2020年7月29日,通过了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的专家立项论证审查。在《标准》的制订过程,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年9月23日起至10月28日同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三省一市的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局)以及等相关委办局、制药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制药企业的意见。2020年11月10日,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会同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并通过了技术审查,之后分别报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包括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C276),同时医药中间体制造、医药研发机构也执行本标准。而对于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C278)行业,则不适用于本标准,需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GB37823-2019。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标准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标准,三省一市分别报本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标准》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规定的基本控制项目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臭气浓度5项;特征污染物包括光气、氰化氢、苯、甲苯、苯乙烯、甲醛等17项。确定了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处理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及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要求等。
在指标限值方面,《标准》较我省现执行的标准(国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有4项指标不同程度收严,其中苯收严75%,氯化氢收严66%,氨收严50%,颗粒物收严25%(除中药制造外),并新增10项指标。根据测算,《标准》实施后,我省制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率为50%左右,约削减0.32万吨,对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有较好的效果。
五、《标准》实施的时间是什么?
答: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意见征集、制药工业企业提标改造所需时间,兼顾长三角地区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新建企业自2021年8月9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一定的改造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六、《标准》发布后如何实施?
答: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现有企业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80天内完成达标判定。如不能达标,要制订达标规划,在《标准》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达标治理。VOCs治理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控制要求,在开停车等非正常排放、事故排放等工况下,确因安全控制短期需要难以满足《标准》要求,应及时向所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未遵守《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如何获取《标准》文本?
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s://sthjt.ah.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