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2101-00074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22 16:4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市发改委一次性告知制度,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市发改委一次性告知制度 | 内容概述 |
1、首问人或经办人对来办事(电话咨询)的管理服务对象事项一次性告知,并对一次性告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2、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人的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诉求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理。
3、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存档备查。
4、如遇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不了解需要办理那些手续、材料,或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告之,解答或帮助咨询,使其知悉有关情况,不能一推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