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392/202201-00183 组配分类 日常监管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教体局 发文日期 2022-01-04 15:53
发布文号 宁教〔2022〕2号 关键词 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 宁国市教体局 主题导航 科技、教育
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通知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政府责任,依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际,现将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各校要坚持党建立教、党建立校,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应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二、加强法人治理

各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招生管理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在春季学期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秋季学期的具体招生计划、范围、对象等由教体局明确。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要按省定标准严格控制班额。

四、加强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严禁违规招收寄(借)读生,不得通过“试读”方式、依据成绩优劣来确定学生是否给予入籍。

五、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等相关厅局关于民办教育的收费政策,加强收、退费管理。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

六、加强教学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和教育部“五项管理”政策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用书、按规定使用教材、作息时间和评价考试。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控作业总量和考试次数,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双减”政策规定要求。

七、加强教师管理

完善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持证上岗执教。必须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五险一金”。在岗教师全员培训纳入教育部门管理,每年应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外籍教师聘请须严格按省外事、公安、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八、加强安全管理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落实门禁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在今后工作中,市教体局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学校给予重点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学校加大惩治力度。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对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