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2201-00082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1-26 14:3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上级政策
信息来源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对我市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域和期限
  (一)东津河、中津河、西津河:每年自2月1日0时起至7月31日24时止;
  (二)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安徽宁国市黄缘闭壳龟自然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常年禁渔制度;
  (三)水阳江干流(宁国市东津河与西津河交汇处以下宁国境内河道):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10年的禁渔制度。
  二、禁渔规定
  禁渔期间,在禁渔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游钓;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执法监督管理
  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依照《渔业法》《长江保护法》和《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禁渔期间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将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纳入治安巡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品和渔具交易管理,严禁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禁用渔具进入交易市场。
  各地要结合“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属地综合执法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护渔组织或者聘用护渔人员,加强对属地内非法捕捞行为的巡查和监管,推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四、其它事项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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