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203-00069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01 10:0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上级政策解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前不久,
老张住院治疗,
有一天医生找到了他……
老张满脸疑惑……
这是怎么回事??
老张遇到的情况属于“分解住院”,所谓分解住院,是指未按照临床出院标准规定,人为将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为二次甚至多次住院治疗,或人为将参保人员在院际之间、院内科室之间频繁转科。
医保是怎么规定的呢?
医保部门就多次回应:
没有这样的规定!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第三十八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有分解住院、挂床住院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由于分解住院会造成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和患者的费用负担,甚至会影响患者的身体健康,给患者带来不便,医保部门在定点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若查实医院存在分解住院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