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305-00031 | 组配分类 | 住房救助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5-04 15:3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住房救助 |
信息来源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住房救助标准 | 内容概述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要求类型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户籍要求城区居民城区居民城区居民非城区居民单身人士月收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不高于2100元不高于2700元不高于2700元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不高于1800元不高于2300元不高于230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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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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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拥有非住宅价值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经营实体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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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 |
社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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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特殊情况 |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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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城区居民是指我市南山办事处、西津办事处、河沥溪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