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3563W/202203-00056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3-09 15:0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特困人员,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南极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 内容概述 |
根据《宣城市2021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民社救〔2021〕4号)、关于印发宁国市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21〕37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结合、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服务网络,兜牢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无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由一级肢体残疾人拓宽到一、二级肢体残疾人。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护理、半护理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到2021年底,各乡镇(街道)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5%。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人在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授权后,由乡镇(街道)提请民政部门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实行先核对、后受理。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社区)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组织民主评议,在村(社区)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街道)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特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五、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供养对象每年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乡镇(街道)档案管理;市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供养对象核查工作。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街道)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