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依据
《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只管理办法(试行)》、《宁国市青龙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16年3月1日,根据青龙湾水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际需要,需将上述两个办法合并、重新修订、发布。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年初,我们即启动该办法的修订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规定,反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修订意见,召开了由市司法局、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充分讨论、论证后形成《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管理办法》,现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只管理办法(试行)》、《宁国市青龙湾水域浮动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两文件合并,修订《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管理办法》。同时为同上位法《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有关“船舶”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再使用《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只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船只”的文字表述,修订后的《宁国市青龙湾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管理办法》将“船只”统一修改为“船舶”。
2.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与日常工作联系紧密,指导实践意义强,故将上述两法列入上位法。
3.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修改原办法第四条等条款,在新办法第二条中明确“根据行业管理目标细分为通航水域和非通航水域”的条文内容。
4.依据机构改革实际,修改原办法第五条等条款,将“海事”改为“交通运输”,“渔政”改为“农业农村局”,“环保”改为“生态环境”,“水务”改成“水利”,“安监”改为“应急管理”。同时,因旅游类浮动设施权限部门为文旅局,新增“文旅”。
5.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关于宁国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安排,青龙湾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实施常年禁捕。故删除原办法涉及“从事渔业生产、捕捞作业的船舶”、“渔业生产类浮动设施”的条文内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一)规定,修订船舶定义,在新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的条文内容。
7.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在新办法第八条新增“从事营运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船舶登记、检验等相关证件,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管委会备案后方可在青龙湾水域进行航行、停泊、作业”的条文内容。
8.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修改原办法中第八条等条款,在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中明确“从事体育运动的船舶、从事疏浚作业的船舶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管委会备案后方可在青龙湾水域开展相应活动”的条文内容。
9.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第三条规定,在新办法第十三条中新增“乡镇自用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原则”的条文内容。
10.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加强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在新办法第十四条中新增“乡镇自用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配备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条文内容。
11.为加强浮动设施管理,在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相关部门、库区乡镇、街道管理内容,并定期履行职责。
12.旅游类浮动设施须按项目建设方式准入且符合下列要求,在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新增“对有明确检验标准和检验机构的浮动设施,应由相应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条文内容。
13.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中新增“浮动设施必须配建相应的垃圾及污水收集装置,取得相应的环境评价批准手续,杜绝垃圾、污水直接排放水体”的条文内容。
14.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以浮动设施所在区域管理为主,在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明确“旅游类浮动设施一般应位于通航水域内,需符合行业检验标准,不得危害通航安全”、“对漂移至通航水域的浮动设施,应由相应的管理机构监督其移回原位;对在相应水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应的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的条文内容。
15.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修改原办法中规定驾驶船舶需要具备的材料要求,在新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明确“驾驶船舶必须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船员适任证书。船舶航行作业时,应当携带与船舶相适应的登记证书或证明、船员证书,并按要求配备消防、救生设施。船舶应当保持标识标牌清晰”的条文内容。
16.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在新办法第四十条中新增“库区各码头、停靠点属地做好含油废弃物、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转运工作”的条文内容。
17.根据《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新办法第四十六条中新增“管委会有权组织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青龙湾内通航水域与非通航水域的详细划分,报上级批准并公告。在通航水域内的安全监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非通航水域内的安全监管由管委会牵头”的条文内容。
18.为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在新办法第五十四条中明确“通航水域内涉航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予以查处,非通航水域内涉航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管委会牵头、各部门及属地乡镇按照船舶管理职责予以查处”的条文内容。
19.为避免与上位法法条内容的冲突,在新办法第五十六条中新增“本办法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执行”的条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