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203-00056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3-05 08:1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监督检查,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本级政策】关于做好2022年度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
各乡镇、街道:
为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规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根据《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要求,决定开展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3月1日至3月15日。
二、评估对象
正在享受及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包括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农村特困分散供养、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城市特困分散供养四类。
三、评估内容
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综合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四、评估方法
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会同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3人评估小组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乡镇(街道)审核后提出审批意见。
(一)定点评估:对可以前往村(居)民委员会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指定地点进行评估的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分批组织到指定地点进行评估。
(二)入户评估:对于无法到村(居)民委员会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指定地点进行评估的特困人员,由评估小组入户评估。
(三)动态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经复评认定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类别并报局社会救助科。
(四)直接认定:对于《残疾证》所评定的精神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一级的特困人员,原则上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精神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二级的特困人员,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关乎特困人员的切身利益,是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把关审核审批条件,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谁核查、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对待,从严把关,坚决杜绝一切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行为。市局将根据各乡镇(街道)的评估意见,随机抽查核实,确保认定工作精准、公平、公正。
(三)完善档案管理。要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情况,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及时变更信息,完善档案,填写《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附件1),签字盖章放置供养对象档案内留存,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应有的救助供养服务。
(四)按时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务必于3月16日前将附件2上报市民政局,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确保4月起可按照新的评估结果发放护理补贴。
附:1、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2、宁国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表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