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36XQ/202203-00109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发布机构 港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04 11:2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港口镇2022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信息来源 港口镇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港口镇2022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内容概述 港口镇2022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港口镇2022年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
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国家
标准
省级标准 市、县级标准
宁国市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到人) 60元/人/月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0563-4022006
宁国市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的残疾人(到人) 一、二级800元/人/年;三、四级400元/人/年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0563-4022006
宁国市民政局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6号)3.《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宣民事(2020)42号)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散居孤儿不低于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
散居孤儿1092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510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 —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1、社会散居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 2、集中供养资金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按月发放 0563-4022006
宁国市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 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 2.宁国市2020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民办(2020)44号) 年满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到人)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80-89周岁30元/人/月,90-99周岁5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 —民政局审核—财政局打卡发放 乡镇发放 按月发放 0563-4022315
宁国市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 5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0〕27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到户)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标准为640元/人/月,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民政局确认—财政局打卡发放 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0563-4032346
宁国市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6〕10号)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人)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公示—民政局审核—财政局打卡发放 部门发放 不定期 0563-4032346
宁国市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 102号) 2.《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秘〔2020〕78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到户)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1020元/月·人。 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827元/月·人。 3、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690元/月·人。 个人申请 —乡镇(街道)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核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1、特困分散供养“一卡通”发放2、特困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按月发放 0563-4032346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定补资金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解放战争时期在乡老复员军人:1536元/月
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1521元/月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55元/月
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540元/月
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通过“一卡通”发放 按月 05634022870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伍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20〕98号)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每服役一年,每月享受45元。 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审核、通过 通过“一卡通”发放 按月 05634022870
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资金发放到户 户均约14000 户均2000 农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审批-组织验收-拨付危房改造资金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 0563-4037079
宁国市残联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困难精神残疾人 安徽省省级补助每人每年800元,宁国市本级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合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申请、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0563-4017387
宁国市
教体局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按学期发放 4017983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纳入停伐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2020年16元/亩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个人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体通过集体账户发放 按年度发放 4012710 4011181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7]502号 纳入公益林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2020年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 2020年省级公益林15元/亩 2020年宁国市级公益林15元/亩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个人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体通过集体账户发放 按年度发放 4012710 4011181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农机购置补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定额补贴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受理核验、资格确定、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从政策实施开始,市财政局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后兑付补贴资金。 0563-4034273
宁国市人社局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
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9号;《关于印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6〕42号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230元/月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部门打卡发放 按季度发放 0563-4012693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96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403786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扶助金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子女伤残6000元/人/年、子女死亡7320元/人/年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403786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独生子女保健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20元/人/月 20元/人/月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4037860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紧急慰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3000元/户 3000/户 村(居)摸底申报,由村乡县市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部门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4016163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慢性病救助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500元/人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部门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4016163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救助对象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的80-90%。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按政策核定 “一站式”结算 即时结算 4014009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0563-4110030

0563-402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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