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9-00025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13 09:4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22年权责清单(行政征收)划转情况说明 | 内容概述 | 6行政征收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费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五十七号公布)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1月21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印发)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市范围内(设市城市、县城,下同),全面推行城 |
6 | 行政征收 |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费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五十七号公布)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1月21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印发)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市范围内(设市城市、县城,下同),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该职能前期已划转到税务局,具体文件见附件。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一百三十九号发布)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征收标准。 3、征收阶段责任:对需缴费的开票征收缴入国库。 4、事后监管责任:对未及时缴费进行催报催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的; 2、不征、少征,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处置费的; 4、违反法定程序为该承担处置费人办理减、免和退手续的; 5、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处置款的; 6、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在处置款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该职能由住建局代收,具体文件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