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62G/202203-0011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云梯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3-09 14:3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云梯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通知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云梯畲族乡2022年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森林防火主要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开展工作,森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下面就《关于印发云梯畲族乡2022年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进行解读:通知中要求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做好应急准备、进行督导检查等项都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也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和延伸,依据具体政策如下:《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森林防火主要依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开展工作,森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三、活动时间
2022年3月1日—31日、10月1日—31日(3月和10月为我省森林防火集中宣传月),请村及各相关单位及时安排部署本辖区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四、工作目标
(一)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法律意识,进一步推进依法防火。
(二)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基本知识及安全用火和紧急避险知识,切实提高国有林场区、自然保护地和林业经营者、广大林区群众森林防火知识和安全意识。
(三)宣传野外火源管理和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未经批准不用火,防范措施不到位不用火。
(四)宣传“防火码”微信小程序,提高广大进山入林人员的知晓率和扫码意识。
(五)宣传森林火灾典型案例、森林防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先进经验,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六)宣传森林资源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森林火灾的危害性及危险性,森林防火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林区群众森林防火责任意识。
五、主要任务
(一)组织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和护林员等深入学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增强自身森林防火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
(二)运用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要以解决“最后一公里”为重点,推进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进村入户,保证宣传效果;组织开展“小手牵大手”中小学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全社会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重点区域森林防火宣传标识、标牌和“防火码”推广。要对原有的宣传标语牌进行刷漆补新,全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标识的更新维护。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以及林区进山路口、公路、电力、电信线路沿线等重点区域、位置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标牌(碑)。在重要路口、旅游景区进出口设置“防火码”,做到“一人扫一码,人人有迹寻”。
(四)开展森林防火典型事迹和火灾案件普法宣传。认真总结以往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挖掘各地森林防火工作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典型事例和模范人物,大力做好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结合各地森林火灾典型安全,广泛宣传打击野外违规用火、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等情况。突出祭祀用火宣传,大力宣传因上坟烧纸等情况发生森林火灾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五)联合文化旅游部门将森林防火宣传融入景区标识、广播屏幕、导游解说词以及各类森林景区的宣传载体中,扎实做好对进出林区旅游踏青的市民、旅游团体、“驴友”散客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广大游客的防火自觉性。
(七)加强对学生儿童、老人和智障人员等高危人员的监管,落实监护人的责任。
通知中要求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宣传教育、严格火源管理、做好应急准备、进行督导检查等项都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也是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和延伸,依据具体政策如下: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三章 扑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六、政策咨询渠道
解读人:蒋宁明
解读部门:乡林业站
咨询电话:0563-476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