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02-00026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2-02-18 10:1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公示,负责人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负责人解读】关于开展新修订《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学习的通知 内容概述

【负责人解读】关于开展新修订《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学习的通知


一、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答:药品和医疗器械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人民政府早在2007年即制定出台了《办法》,201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办法》的实施,对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促进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先后施行,《办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收货、验收、贮存、养护、维护、调剂、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同时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制度的源头着眼,细化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责任。

为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解决执法困境,省政府于2021年启动了《办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22年1月16日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新修订的《办法》共7章31条,与原《办法》相比,本次共修改26条,新增3条。《办法》的修订实施,进一步健全了使用单位采购与验收的管理制度,严格了药品和医疗器械贮存、养护与维护的管理要求,明确了药品和医疗器械调配与使用的管理规范,加强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手段,完善了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律责任,必将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请您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该规章在201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与原《办法》相比,本次共修改26条,新增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1、行政职责

明晰职责定位,统筹界定职责分工,新《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以上部门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采购与验收

为把好入口关,防止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流入使用单位,新《办法》完善使用单位采购与验收管理制度。结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的实施,修改完善了供应商资质和资料查验等管理规定。《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单位采购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一)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和营业执照;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四)药品检验报告书、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

(五)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授权书的原件和身份证明。使用单位应当索取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建立采购档案。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供货企业的印章。

由于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不再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为衔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施行,新《办法》删除了查验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要求,同时为适应数字化发展需求,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建立采购档案。

3、贮存、养护与维护

《办法》进一步严格药品和医疗器械贮存、养护与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期、失效、淘汰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不得与合格药品、医疗器械混放。使用单位建有药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药房管理规范要求。

并且相对于修订前《办法》,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定期检查制度,对贮存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养护和维护,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湿度。

4、调配与使用

新《办法》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调配与使用管理要求。第十五条明确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应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要跟踪记录大型医疗器械、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确保信息可追溯。使用大型医疗器械、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此条将病案号、患者姓名、住院号、手术时间…”等信息表述归纳为“关键性技术参数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简化了繁冗的信息名称,突出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的立法重要性,也体现了高风险产品全程管控的中心理念。

特别的,为解决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的问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办法》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且明确规定输液室、注射室、采血室、抢救室、治疗准备室、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上位法明确处罚条款。此法条清晰界定了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和存储行为,完善了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法律责任。

5、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新《办法》对使用单位的应急管理进行细化规定,强化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

发生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相对于修订前的《办法》,新《办法》将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主体由药监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现出省委省政府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的高度重视。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没收过期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此条款明确了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罚办法,并且处罚金额相比修订前的《办法》有大幅上升。这也体现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全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相关内容,旗帜鲜明地保持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请您介绍一下新修订《办法》的宣传贯彻情况。

答: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宁国市市场监管局采取“三个面向”宣传贯彻新修订《办法》。

一是面向执法人员,提升药械监管执法能力向全局监管执法人员人手一份《办法》单行本,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针对新修订《办法》逐条讲解,对照新旧《办法》进行解读,切实加深执法人员对新《办法》理解和掌握,为有效开展药械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面向行政相对人,督促药械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我局向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印发了《关于开展新修订<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学习的通知》,对各使用单位开展宣传和培训提出明确要求,同时结合“药品安全春风行动”将宣贯寓于监督检查之中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向医疗机构负责人宣传新修订《办法》,督促药械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药械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面向群众,提升公众安全用药意识。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社区安全用药科普宣传站等媒介载体加强对新修订《办法》的宣传,积极营造新修订《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促进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增强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下一步,局将结合药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新修订《办法》宣贯力度和广度,扩大宣传影响力,拓展宣传覆盖面,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

解读人:韩斌联系电话:0563-403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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