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204-00050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10:4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互动回应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以案释法】“疫”线说法,疫情期间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内容概述 |
一、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但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而 未能到岗,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之规定,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是实际用工,如用人单位仅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但劳动者尚未入职提供劳动,未形成实际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工资。
二、因疫情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的,有哪些前提条件或必经程序?
停工停产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重大事项的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若因疫情用人单位无法召开线下会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召开线上会议,还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微信或者短信等方式履行公示告知程序。另外,建议用人单位决定停工停产的,应及时向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引下做好预案,共同确保停工停产期间的用人单位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的,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应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该期间的工资标准,并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