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204-00099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4-28 20:38
发布文号 宁政办秘〔2022〕32号 关键词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其他文件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宁国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恢复生产、提振信心、加快发展,在执行《宣城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 支持经开区中小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在园区开展“园区贷”融资工作,帮助园区企业获得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合作银行提供的优惠利率,担保费率为1%/年。给予2022年度“园区贷”企业担保费全额补助。对“园区贷”企业贷款期间亩均税收较上年度增加1万元的,经开区财政给予“园区贷”贷款利息2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亩均税收累计增加数每增加1万元补助比例递增10%,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补助。(咨询单位:经开区财政局 电话:4189678)
  2. 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的担保融资成本,对政策执行期间宁国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保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上年度银行贷款正常还本付息、无不良信用记录;政策性担保保费及时足额支付;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没有为其代偿本息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方可享受本项政策补贴)。(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电话:4110062)
  3. 对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执行期间新发放的单户中小微企业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年期10%的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户企业仅限享受一次。(咨询单位:市财政局 电话:4110062)
  4. 鼓励出口企业在银行开展汇率避险业务,降低汇率波动对结售汇金额的影响。对出口企业开展汇率避险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支持且担保费率在1%以下,财政给予全额担保费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咨询单位:人行宁国支行 电话:4022659)
  5. 对不能按时缴纳保险的文旅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申请缓缴2022年4至6月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文化娱乐等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后3个月内经营产生的水电气费用,给予销售目录价30%补贴。(咨询单位:市文旅局 电话:4106073)
  6. 对在库限上商贸单位上半年零售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在库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传统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线上销售额同比增加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咨询单位:市商务局 电话:4016061)
  7. 鼓励各行业协会、大型市场及龙头企业等开展促消费活动,对报商务部门备案认定的各类热点消费、生活性服务业等促消费活动,单场促销费活动拉动企业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达到20%、30%、50%的,分别给予2万、3万、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走出去参加各类展销展会,给予展位、交通等费用支持,单次活动不超过1万元。(咨询单位:商务局 电话:4016062)
  8. 对上半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2亿、5亿、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规模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8万、10万、15万元奖励。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咨询单位:市经信局 电话:4036050)
  本措施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可通过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本措施除有明确规定的,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文件所述各项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受益财政负担,且与本市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附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宣政办秘〔2022〕17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宣城市当前抗疫助企促发展若干举措

  今年以来,受疫情等复杂严峻形势影响,各市场主体发展面临压力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力支持相关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生产,提振信心、加快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缓解企业缴费压力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具体办法遵照市医保局规定(咨询单位:市医保局,电话:2830221)。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遵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咨询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电话:3020696)。
  二、减免企业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2月、3月、4月房租,减半收取5月、6月房租。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咨询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电话:3011865)。
  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三、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根据国家、省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通过“免报直发”等模式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咨询单位:市人社局,电话:3022705)。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接续转换工作。实现上半年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不低于20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咨询单位:市人民银行,电话:3032050)。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对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担保业务,鼓励受益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对承保机构减收的担保费予以补足。(咨询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电话:2710010)。
  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奖补2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奖补50万元(咨询单位:市金融监管局,电话:2710136)。
  五、助企解决运输困难
  统筹做好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保障符合通行条件的车辆通行顺畅。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优化检测方式和流程,保障医疗防控物资、重点生产生活物资、鲜活农产品、能源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业、种子等)、邮政快递等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同时,完善车辆闭环管理服务,加强对车辆驾乘人员的服务保障(咨询单位:市交通局,电话:3010821)。
  六、支持制造业升级增效
  对上半年新增技术改造投资达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咨询单位:市经信局,电话:3010521)。
  对上半年制造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咨询单位:市发改委,电话:3012271)。
  对上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幅超过10%的制造业企业,鼓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咨询单位:市经信局,电话:3022749)。
  七、支持服务业恢复发展
  对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咨询单位:市发改委,电话:3022650)。
  对在库限上商贸单位上半年零售额同比增加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对在库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传统实体零售企业通过线上销售额同比增加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单户企业不重复奖励(咨询单位:市商务局,电话:3023756)。
  八、支持建筑业平稳发展
  对上半年计划开工的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上半年建筑业产值居全市前50名且增幅高于5%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含在本市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宣城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予以加分(咨询单位:市住建局,电话:2616520)。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可通过咨询单位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本政策除有明确规定的,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文件所述各项奖补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的,均由市、县(市、区、宣城经开区)财政按1:1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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