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MB1903316T/202205-00041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22-05-24 09:3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增量留抵税额,互动回应
信息来源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导航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信息名称 【问题解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内容概述 【问题解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问题解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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