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03316T/202205-00041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4 09:3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增量留抵税额,互动回应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税务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问题解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 内容概述 | 【问题解答】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