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0007167P/202205-00049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16:05 |
发布文号 | 宁公管〔2022〕18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招标人: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主体责任招标采购单位作为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主体,同时也是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应督促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发现违约情形的,及时要求 |
各招标人: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履约保证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招标采购单位作为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主体,同时也是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岗位和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应督促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发现违约情形的,及时要求其改正,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加强履约保证金收退环节的管理
1、履约保证金相关要求由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不得超出法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排斥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以汇票、本票、保函等方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各单位应建立台账,做好履约保证金收、退以及履约保函到期续保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
2、招标(采购)文件约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各招标采购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确认履约保证金缴纳情况。如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3、严格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履约情况的动态管理。对符合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有违约情形,应扣除履约保证金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招标采购单位应根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履约担保方式,简化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压缩退还时限,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公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将纳入年度公共资源交易目标考核。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