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205-00094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8 09: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本级政策】宁国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宣民社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二、保障对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 |
为贯彻落实省、宣城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宣城市2022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宣民社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安全网,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就高不就低。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养老服务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确定,根据特困人员不能自理程度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体现差异性。到 2022 年底,各乡镇(街道)城市和农村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均达到60%。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皖事通—皖救一点通”进行网上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联审联批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五、动态管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实行乡镇(街道)档案管理;市民政局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供养对象核查工作。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二)资金筹措。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助资金。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街道)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制定、资金落实、监督执行等事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