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394647658C/202205-00359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11 12:19 |
发布文号 | 宁卫健监〔2022〕4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市场监督稽查大队、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市卫健委委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国市委宣传部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国市公安局宁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抄送:宣城市卫健委,宁国市政府办。
宁国市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的通知》(宣卫健监〔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力度,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及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巩固历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取得的成果,推动医疗服务秩序持续不断好转,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确实加强“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了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因部分成员人事变动,特调整全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
三、明确职责
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卫健、公安、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对前期取得的成果要深入巩固,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工作中的联系、协调与配合,进一步落实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健全配合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一)卫生健康部门
1.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召集联席会议,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收集、汇总、通报专项行动进展等相关信息,收集、转递、反馈各单位反映的非法行医违法案件线索。对涉嫌犯罪的非法行医人员及时移送公安,配合公安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依法处理。负责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典型案例查处等情况,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
2.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非法行医相关信息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组织发动村医对辖区内非法行医及非法医疗美容线索进行摸底排查,并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开展本辖区内专项行动。
(二)公安部门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妨害药品管理、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管,查处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医疗广告、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五)网信部门
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及互联网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四、工作内容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健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五)非医师行医的;
(六)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
(八)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
(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内开展医疗美容或中医诊疗活动的;
(十)养老机构内设的无资质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相关人员擅自为老年人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证行医行为的;
(十二)未取得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违规上市的;
(十三)未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从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四)生产经营企业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
(十五)不具备资质开展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开展医疗美容培训的;
(十六)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七)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八)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十九)以虚假医疗广告名义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
(二十)公共场所发布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和信息的;
(二十一)医疗机构其他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
五、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展医疗服务。加强生活美容、医疗美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监管,查处无相关资质开展诊疗服务和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以投诉举报为线索,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整治养老机构中的非法医疗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危害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三)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不具备资质培训的机构、单位和个人开展医疗美容培训。
(四)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大型商场、商务楼宇、美容机构经营场所及其自设网站、新媒体账户等医疗广告的排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医疗广告。
六、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及摸底阶段(5月)
1.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妇儿中心及一级以上的民营医院负责组织本单位非法行医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
3.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在做好自身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切实履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协管职责,采取走访村委会和有关居民等有效措施,明察暗访,紧扣本方案确定的工作内容及重点,对辖区无证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地摸排。
各医疗机构按要求将自查自纠情况(附件1、附件2)及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期摸排结果(附件3)于2022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监督三科。
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6-11月)
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根据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前期摸排情况,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及养老诈骗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规范、从严查处;加大对生活美容场所、非美容类医疗机构非法开展医学美容诊疗活动的排查打击力度;组织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非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专项整治检查;同时负责组织对历年来的非法行医点、“黑诊所”、药店非法坐堂行医等非法行医点进行回头看,实行重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集中整治过程中,在实施扣押等强制措施时,要注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钉子户”以及其他重点户要采取“先取证”,在获得当地政府、公安机关支持后再行强制措施,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卫健委。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相关协作配合工作。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积极履职,加大巡查频次,掌握辖区内非法行医点动态,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行医苗头,主动阻止非法行医行为发生,协助办理非法行医案件现场查处相关工作。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2月)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辖区内的日常摸排和线索收集;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要对非法行医易发区域、公共场所生活美容场所、中医养生保健、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强巡查,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广告定期进行抽检监测,对本区域内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站及户外发布的医疗广告加强监测,形成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持续的高压态势,维护健康稳定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抓,采取有效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本辖区的摸排上报工作。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市卫健委要按照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地域、重点行业的整治力度,切实做到“全面清理整顿,严厉处罚一批,坚决取缔一批”;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和转办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在打非工作中的职能,将线索摸排、信息报送、协助案件调查办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协同联动,综合治理。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中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网信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加强合作,协同做好辖区内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将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健康行政管辖以外违法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在医疗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及养老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中,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媒体等部门信息互相通报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加强宣传,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就医择医;市卫健委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专项行动进展、典型案例查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