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206-00033 | 组配分类 | 户政服务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6 16:2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户籍管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户籍管理】《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中关于姓名变更相关规定 | 内容概述 |
第七十四条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第七十五条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及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父或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第七十六条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姓名登记:
(一)拟变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拟变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汉字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公安机关认定其他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