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6862350/202206-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1 15:5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导航 | 国防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目录(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 内容概述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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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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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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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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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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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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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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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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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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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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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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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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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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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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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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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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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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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优待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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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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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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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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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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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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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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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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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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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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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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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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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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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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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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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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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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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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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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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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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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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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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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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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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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