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3347876T/202202-00121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天湖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2-02-16 10: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上级政策 |
信息来源 | 天湖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上级政策解读】《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2022年版)》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近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2022年版)》(皖农植函〔2022〕111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减少限制使用农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健康和生态的负面影响,适应农药经营管理新要求,有必要调整2018年4月27日施行的《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结合当前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工作实际,现调整并制定《规划》。
二、调整依据
1.《长江保护法》。贯彻《长江保护法》有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规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管住农村面源污染要求,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全面施用低毒低风险农药”的要求,依法取消长江、巢湖、淮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乡、镇)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规划定点。
2. 《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19年度第290号)。对标学习苏浙沪,进一步优化农药行业营商环境,简化资料,落实规划定点,提高服务效能。
三、修订过程
1. 组织起草。2021年5月-6月,经充分酝酿讨论,起草完成《规划》修订稿。
2. 征求意见。2021年6月,印发《规划》(征求意见稿),通过OA系统发往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征求意见,12月10日,通过厅网站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1月10日,收到规划定点数量调整的反馈意见6条。
3. 修改完善。对于反馈所收到的6条意见,我厅经认真研究并予以采纳。
4. 合法性审查。2021年10月,厅法规处对《规划》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5. 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2022年2月8日,《规划》送审稿经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四、调整内容
1. 简化内容。删减原《规划》与《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中的重复章节。
2. 缩减布局规划定点数量。根据《长江保护法》和《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1号)的要求,全省将现有的规划点数由1567个缩减为1516个,共减少51个,其中淮北市减少5个、亳州市减少2个、淮南市减少19个、马鞍山市和池州市分别减少13个;阜阳市增加1个。
五、调整规划定点数量及原因
1. 淮北市相山区为近郊区,以发展蔬菜、小杂果等经济作物为主,且区域内有地标产品(黄里笆斗杏),减少5个点。
2. 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位于西淝河沿岸,西淝河承担着谯城区饮用水输送、防洪排涝的重要任务,减少2个点。
3. 临泉县鲖城镇大田农作物种植面积约9.5万亩,对限用农药实际需求量较大,综合考虑方便购买与监管安全等原则,增加1个点。
4. 淮南市辖属的刘集镇等15个乡镇区域临近淮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减少19个点。
5. 马鞍山市辖属的乌江镇等9个乡镇区域临近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减少13个点。
6. 池州市辖属的花园乡等13个乡镇区域临近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减少13个点。
六、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将指导各地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把握《规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调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严肃性,强化管理和服务,落实规划定点工作措施,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全省农药经营市场健康发展。
发布单位:省植保总站;
政策咨询电话:0551-62619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