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关当事人对宁国市水利局作出水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权利和救济途径:
一、执法监督方式
1、水政水资源科(行政审批科)、局办公室:0563-4011211
地址:宁国市宁阳中路123号
2、宁国市纪委监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0563-4015107
地址:宁国市城西路杨家巷28号
二、享有权利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对水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救济途径
1、拨打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563-4011211。
地址:宁国市宁阳中路123号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宣城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联系单位:宁国市人民法院。
地址:宁国市宁国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