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0007167P/202206-00112 | 组配分类 | 法治建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24 15:5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法治建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使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实事求是、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粗暴执法、语言不文明、酒后执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真实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措施的;
(二)积极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勘验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有关领导干涉影响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对通过信访举报或投诉反映执法人员过错行为的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并牵头成立调查组。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查。案件受理后,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并负责答复,案件相关当事人应回避。被调查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提供有关事实、证据资料,不得提供伪证或利用其它手段阻碍调查工作。
(三)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认定错案性质、责任人后,经领导集体讨论后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如涉嫌违纪违法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涉嫌违反党纪的,移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确认的执法过错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相关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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