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36D/202212-00024 | 组配分类 | 执法依据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审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22 09:1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举报,审计,机关,本市,举报人,有关,单位,事项,投诉,受理,不得,处理,电话,应当,部门,及其,规定,人员,职权,工作日,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执法依据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审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审计局投诉举报制度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特制定审计投诉举报制度。一、举报对象(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和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二)本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举报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本市审计机关举报。(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二)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违法所 |
为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特制定审计投诉举报制度。
一、举报对象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和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二)本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举报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向本市审计机关举报。
(一)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
(三)本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本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违反廉政规定和审计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举报方法
(一)本市审计机关设立举报信箱、举报邮箱、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件投递地址、邮箱及举报电话号码;指定专人接待举报人。
局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0563-4038100
电子邮箱:ngssjj@163.com
办公地址:宁国市南方审计大楼4楼
(二)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或其他方式。
(三)举报人应当据实告知被举报的有关情况、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矛盾、干扰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
(四)本市审计机关提倡署名举报。
四、举报受理
(一)本市审计机关应及时受理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投诉,不得推诿、拒绝。
(二)受理举报人电话举报和当面举报,应如实详细制作笔录;对信函和其他书面举报,应认真登记。
(三)对举报信件、举报电话或举报人当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呈送单位领导批阅,分级进行处理或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四)对有关重要或紧急事项的举报,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举报查办
(一)对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本市审计机关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经领导审批后,由本市审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2.对不属于本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举报,移送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办理。
(二)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的举报事项,本市审计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诉举报人。
(三)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认真听取其意见。
六、举报保护
(一)本市审计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与举报事项无关人员不得旁听和询问。
(二)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在查办举报事项时,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及其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因向审计机关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案件,本市审计机关应认真受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