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207-00049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08 14:3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慧海园林),环境执法检查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慧海园林)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慧海园林) |
宁国市慧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Q5UK0Q(1-1)
法定代表人:谈华武
住 址: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大村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6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经营的位于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大村一组AB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原材料及产品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机械计件租赁合同等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 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杰、邓阳庆 电 话:0563-4017440
地 址: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7室 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