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207-00066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3 15:0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然生物),环境执法检查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然生物)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然生物) |
安徽瑞然生物药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地址: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宜黄线旁
法定代表人:廖双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评及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建成草铵磷分装项目并投入生产。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财务报表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15号)和《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听告[2022]005号)告知你公司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元整(¥9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贤军 周俊 电 话:0563-4017424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9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