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008-00066 组配分类 执法程序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0-08-27 09:5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执法程序
信息来源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导航 财政、金融、审计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二级机构:

现将《宁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25日

宁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财政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录像、录音等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实现财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财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财政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五条 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二)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全面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等执法环节;

(二)处理涉法涉诉事项;

(三)其他需要留存影像资料的事项。


第三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七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执法档案的保存及归档,对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和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要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四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条 局办公室处将组织财政决策法律评估工作小组,定期对财政执法人员全程记录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组织对财政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一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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