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1707-00001 | 组配分类 | 执法依据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20 10:03 |
发布文号 | 财监〔2017〕161号 | 关键词 |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局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执法依据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局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国市财政局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农村财政管理所,本局各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财政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2号)等规定和市财政局执法实际,现制定《宁国市财政局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国市财政局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年7月18日
印发宁国市财政局重大财政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依法理财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许可证;
(三)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许可包括:
(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财政监督局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执法科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财政监督局进行审核。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办理。
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六条 财政监督局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距案件办理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执法科室应随案卷说明理由,否则财政监督局不予审核。
第七条 财政监督局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案件涉及事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四)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收集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合法;
(七)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第八条 财政监督局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九条 执法科室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执法科室意见与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财政监督局备案。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执法文书装入执法案卷,并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