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107-00070 | 组配分类 | 执法依据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1-07-20 10:1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执法依据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财政、金融、审计 |
信息名称 |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 内容概述 |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
第一条 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 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局办公室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投诉电话:0563-4110010
投诉邮箱:ngsczj@163.com
第五条 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 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宁国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