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2202-00083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发文日期 2022-02-20 14:3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宁国市发改委其他权力事项目录,其他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信息来源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导航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信息名称 宁国市发改委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内容概述

宁国市发改委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其他权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9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15号)第4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第17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5.《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经营者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窗口首席代表签批,同意向经营者核发《服务价格登记证》;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服务价格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督促经营者收费公示、按规收费,做出资质延续、变更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承诺时限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3. 不严格审查,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未及时纠正经营者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4.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阶段责任:承办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承办业务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送达阶段责任:需要制定价格的由承办业务处起草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报局领导签发后,制定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承办业务处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2.审核环节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未开展市场调查;应进行成本监审的未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未按照一般技术规范和相关成本监审规定开展,为被监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应组织价格听证的未组织价格或听证暗箱操作;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未组织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流于形式,上述行为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
3.决定环节违背集体审议原则决定或超时决定的;
4.公开及送达环节擅自改动内容,制作文书不规范,不及时办结, 不及时或不公开定价结果的, 送达环节不及时或不按要求送达文件的;
5.事后监督环节未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应开展后评估项目而未开展的;
6.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委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汽车项目备案 1.《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二、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3.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市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市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五条 市、县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市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材料的方式;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逾期不补正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建议。3、决定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发文向市农业发展银行征求意见;依法公示通过审定的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4、送达责任:公示期满,公告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罐)号等。向未通过认定的企业送达不予认定决定书;向通过认定的市储资格企业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证书包含编号、资格类别、企业名称、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容仓号、有效期等内容。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4、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没有及时取消承储资格的;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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