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208-00012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本级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03 10:3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市政府本级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2﹞10号)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黄XX,男,1988年10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邮寄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宁国市XX有限公司选用普通快递寄送乙酰氨基酚栓的投诉举报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回复,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要求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6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