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207-00045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9 14:5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强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2年7月强制拆除决定书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通知书宁城管(规划)强拆通字[2022]2号单位名称:凤凰明珠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昌林地址:凤****室经查,当事人凤凰明珠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在在宁国市凤****口处建设一处钢构棚,面积130平方米。后于2014年将原有的钢构棚改建为水泥砖钢构结构房屋,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30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了限期在2021年9月22日前自行拆除的决定(宁城管(规划)限拆字[2021]6号),并于2021年9月 |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决定通知书
宁城管(规划)强拆通字[2022] 2号
单位名称:凤凰明珠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昌林 地址:凤****室
经查,当事人凤凰明珠业主委员会于2011年在在宁国市凤****口处建设一处钢构棚,面积130平方米。后于2014年将原有的钢构棚改建为水泥砖钢构结构房屋,面积13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130 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了限期在2021 年9月 22日前自行拆除的决定(宁城管(规划)限拆字[2021] 6号),并于 2021 年 9 月15 日将该通知送达于你(单位)。由于你(单位)逾期未能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决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催告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
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对你在宁国市凤****口处 建设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限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宁国市凤****口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1年建设的面积13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逾期我局将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请在强制拆除之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拆除建筑物内的财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