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土地上青苗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责任分工
被征地上青苗补偿工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收储单位具体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被征地上青苗补偿工作,市财政、发改(物价)、审计、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补偿工作。
二、青苗补偿原则
1. 已征收为国有的土地或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上重新栽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2. 已征收的集体土地但青苗未补偿的,其地面上栽种的苗木、经济林等,在合理栽种密度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表),超出合理栽种密度的苗木以及未成活的苗木不予补偿。
3.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地面上栽种的苗木、经济林等,在合理栽种密度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表),超出合理栽种密度的苗木以及未成活的苗木不予补偿。
4.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照青苗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后,其地面上重新栽种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坚决杜绝二次补偿。
三、加强已收储土地管理。对国有土地及已支付补偿费用的集体土地,按照《宁国市加强已收储土地管理工作意见》(宁政办〔2016〕55号)切实加强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政办〔2017〕18号自行废止,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宁国市被征土地青苗(绿化苗木)补偿价格
2. 宁国市被征土地青苗(经果林)补偿价格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