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郑绍祥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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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153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0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1日14时30分,当事人郑绍祥在宁国大道打破砂锅门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1日14时30分,当事人郑绍祥在宁国大道打破砂锅门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郑绍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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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5 |
2022/8/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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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莲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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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94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1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9日18时,当事人陈春莲在宁国市东津路小陈服装店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9日18时,当事人陈春莲在宁国市东津路小陈服装店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春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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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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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慧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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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56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2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2日9时30分,当事人吕慧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2日9时30分,当事人吕慧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吕慧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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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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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燕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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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423****226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8月9日,当事人王春燕在宁国市凤形路百信丽郡住户的门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多重好礼,限时3天”卡片。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9日,当事人王春燕在宁国市凤形路百信丽郡住户的门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多重好礼,限时3天”卡片。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春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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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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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丁晔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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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1881****06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1日19时,当事人刘丁晔在宁国市宁阳路南门桥农贸市场门口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1日19时,当事人刘丁晔在宁国市宁阳路南门桥农贸市场门口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丁晔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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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7 |
2022/8/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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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倩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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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1881****542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5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5日15时,当事人胡倩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5日15时,当事人胡倩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倩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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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7 |
2022/8/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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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超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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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6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18日09时30分,当事人董超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罗溪村罗田站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泥巴)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8日09时30分,当事人董超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罗溪村罗田站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泥巴)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董超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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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8 |
2022/8/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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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贤翠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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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52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7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8月3日上午10时,当事人阳贤翠在宁国市宁国中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房租出租”。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3日上午10时,当事人阳贤翠在宁国市宁国中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房租出租”。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阳贤翠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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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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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祖训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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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1****541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8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经查,冯祖训于2022年8月18日08时58分在宁国市独山路安徽道格思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驾驶皖B01577水泥罐车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冯祖训于2022年8月18日08时58分在宁国市独山路安徽道格思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驾驶皖B01577水泥罐车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冯祖训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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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9 |
2022/8/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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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友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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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3219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2〕2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黄忠友作为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黄忠友作出以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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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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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贵财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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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460031****0118 |
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2〕3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叁万叁仟壹佰肆拾伍元柒角玖分(¥633145.7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贾贵财作为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对贾贵财作出以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叁万壹仟陆佰伍拾柒元贰角玖分(¥31657.2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3.165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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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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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1534395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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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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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2〕4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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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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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094829257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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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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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建设)行执罚决字〔2022〕5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安徽万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叁万叁仟壹佰肆拾伍元柒角玖分(¥633145.7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63.314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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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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