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环委会成员单位:
《宁国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日
宁国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健全市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规则和程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环委会是市委、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统筹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全局性重要工作,研究确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政策举措,并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 市环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负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市环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委办”),负责承担市环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市环委会下设资源节约、工业、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商务流通、市场监管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有关副主任和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单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环委会成员根据机构和人员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须报市委、市政府同意。调整后的成员名单由市环委办印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环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方针、决策部署。
(二)统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研究确定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点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大举措。
(三)统筹协调解决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问题,交办相关部门并予以督办。
(四)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的重大环境问题。
(五)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对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对各市直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市环委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起草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二)对全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交办督办建议;牵头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三)具体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市环委会各项决议情况,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四)按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市直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及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五)负责协调市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负责市环委会各项会议的筹备以及与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联系、协调。
(七)负责市环委会及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布;总结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向市环委会报告。
(八)完成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统筹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并细化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宣传、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加强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
(三)负责定期向市环委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等。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环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环委会成员单位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接受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单位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三)支持、配合和参加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督查检查、调研研讨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及时报送本单位及所管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环委会会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数据。
(五)承办市环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会议制度
市环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会议议事制度。
(一)全体会议。市环委会全体会议由市环委会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市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市环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主要总结和部署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研究审议、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会议议题由市环委办研究提出,报请市环委会主任确定。
(二)专题会议。市环委会专题会议由市环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市环委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和推进专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议题由市环委办或其他成员单位提出,报市环委会副主任确定。
(三)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环委会副主任或市环委办主任确定并主持召开市环委办工作会议,有关市环委会成员单位参加,市环委办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主要协调推进解决具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和问题。
第十一条 联络员制度
(一)市环委会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联络、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市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主要研究、推进市环委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办公室会议议定事项和阶段性重点工作。
(三)联络员调整变更须及时向市环委办报备。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市环委办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市环委会)报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二)市环委会成员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市环委会报告本专业领域、本部门(系统)及所管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市环委办,必要时可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通报制度
市环委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通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环委会成员单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市环委会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公文审批制度
(一)市环委办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二)以市环委会名义发文的由市环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市环委办名义发文的由市环委办主任签发。
(三)市环委会和市环委办印章,由市环委办统一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环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