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208-0004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6 08:4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八月第四周行政处罚结果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八月第四周行政处罚结果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备注 |
宁国市云梯小练农资服务部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N90CFXK | 练云馗 | 宁农(农药)罚〔2022〕3号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 | 2022年7月4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清点当事人经营的40%氧乐果乳油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20095079,净含量:300克)实际库存数量为624瓶,当事人的该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记载的库存数量为450瓶,且当事人经营的呋喃丹®3%克百威颗粒剂农药(农药登记证号:PDN47-97,净含量:1千克)实际库存数量为1048袋,当事人的该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记载的库存数量为496袋。 |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罚款 | 1、罚款 500.00元人民币。 | 0.050000 | 2022/8/22 | 2023/5/22 | 2023/8/22 | ||||||||||
宁国市侨丰种子站 | 个体工商户 | 91341881MA2QRBDDOT | 华晓忠 | 宁农(种子)罚〔2022〕2号 | 经营假种子 | 2022年5月31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种子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行动中,在辖区内部分种子经营门店发现有少量涉嫌违法的大豆种子销售,经核实是从宁国市侨丰种子站采购。2022年6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华晓忠的陪同下对宁国市侨丰种子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的二楼仓储场所楼梯口处发现大豆种子(仅标注:优质大豆;华盛豆业;净重:25kg;江苏省优质大豆产业基地生产)1袋(当事人称呼为“大黄豆”),随即又在东北方墙角处发现另一种大豆种子(仅标注:精选大豆;生态;产地直销)11袋(当事人称呼为“大青豆”)。经现场核查,上述2种种子均无品种名称及其他应该标注的标签信息,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标签缺少品种名称,视为没有种子标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 罚款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种子12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90.0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
2.000000 | 0.349 | 2022/8/23 | 2023/5/23 | 2023/8/23 | |||||||||
刘永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7015 | 宁农(渔)罚〔2022〕15号 |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 | 2022年3月16日16时许,例行禁捕巡查的宁国市农业执法人员在港口湾水库黄村水域发现当事人正在划排收刺网,责令当事人上岸接受检查,其所用工具为竹排1张、刺网1条、塑料盆1只,未捕得渔获物。当事人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情节,于3月23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国市公安局与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未捕得渔获物,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于6月15日将案件退回本机关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虽未构成刑事情节,但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于6月20日立案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罚款 | 1.没收定置三重刺网1条、塑料盆1只; 2.对刘永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1.000000 | 2022/8/23 | 2023/5/23 | 2023/8/23 | ||||||||||
钱卫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4210 | 宁农(渔)罚〔2022〕21号 |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 | 2022年7月4日21时整至22时整,当事人钱卫使用捕捞设备1套(锂电池合体机1台、装有2根电导线的捞杆1副、头灯2只),在宁国市东津河支河盘樟河水域,捕捞渔获物175尾/只(泥鳅8尾、黄鳝7尾、溪蟹5只、沙塘鳢9尾、马口鱼97尾、牛尾巴鱼45尾、棘胸蛙4只),被宁国市公安局仙霞派出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1.没收渔获物175尾/只(泥鳅8尾、黄鳝7尾、溪蟹5只、沙塘鳢9尾、马口鱼97尾、牛尾巴鱼45尾、棘胸蛙4只。其中4只棘胸蛙已被放生处理); 2.对钱卫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没收捕捞设备1套(锂电池合体机1台、装有2根电导线的捞杆1副、头灯2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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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道勇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42524*6211 | 宁农(渔)罚〔2022〕26号 |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 2022年7月10日20时30分整至20时40分,当事人苏道勇在宁国市东津河振宁大桥下游水域,使用地笼1条、鱼叉1个捕捞小鱼78尾(黄颡鱼1尾、泥鳅6尾、沙塘鳢33尾、餐条38尾),虾若干,共计2.04公斤,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罚款 | 1.没收2.04千克渔获物(黄颡鱼1尾、泥鳅6尾、沙塘鳢33尾、餐条38尾、虾若干,已无害化处理); 2.对苏道勇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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