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00R/202205-00057 | 组配分类 | 清单目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24 16:3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2022年惠农补贴清单目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2022年惠农补贴清单目录 | 内容概述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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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省级标准 |
市、县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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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民事〔2022〕7号)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到人) |
65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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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民事〔2022〕7号)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和脱贫人口中的残疾人(到人) |
一、二级70元/人/月;三、四级6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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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2〕8号)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1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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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 —民政局审批—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1、社会散居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 2、集中供养资金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40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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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 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 2.宁国市2020年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民办(2020)44号) |
年满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到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80-89周岁30元/人/月,90-99周岁5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 —民政局审核—民政局打卡发放 |
部门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2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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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 5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1〕34号);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民社救〔2022〕1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到户)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标准为670元/人/月,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民政局确认—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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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1.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规〔2016〕10号);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 (皖民社救字〔2021〕77 号);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民社救〔2022〕1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人) |
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公示—民政局审核—民政局打卡发放及小额拨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
大额由部门发放、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 |
根据实际发生实时发放 |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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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 102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1〕34号);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秘〔2021〕85号);4.关于印发《宣城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民社救〔2022〕1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到户)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确定,就高不就低 |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1030元/月·人。 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827元/月·人。 3、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710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核审批—分散供养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1、特困分散供养“一卡通”发放2、特困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4032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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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因战一级:106670元/年 |
因战一级:106670元/年 |
个人提出申请,提供因战因公原始档案或原始病历,县级审查材料,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并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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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三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烈士遗属:33860元/年 |
烈士遗属:33860元/年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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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抗战时期入伍:21640元/年 |
抗战时期入伍:21640元/年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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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8400元/年 |
8460元/年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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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生活补助 |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人员) |
9060元/年 |
906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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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个人申请,市县两级调查核实档案,省级备案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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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7080元/年 |
7080元/年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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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
抗日战争前入党的:10440元/年 |
抗日战争前入党的:10440元/年 |
个人申请,组织部门调查核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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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皖民优函〔2015〕234号) |
依法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 |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 |
05634022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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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
每年动态调整 |
户均2000 |
无 |
农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审批-组织验收-拨付危房改造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 |
0563-4037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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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安徽省省级补助每人每年800元,宁国市本级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合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3-4017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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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残联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宣残(2019)17号)文件 |
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
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3-4017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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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助 |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文件 |
持证下肢残疾人 |
每年补贴260元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料申请——乡镇初审——市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
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63-4017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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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176号) |
到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初审-学校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
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
按学期发放 |
401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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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 |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20〕3号 ) |
到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
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班级公示-学校评审-学校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下拨资金到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到学生资助卡 |
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到学生资助卡 |
按学期发放 |
4017983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182号)要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需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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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教体局 |
中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教民生〔2020〕3号 ) |
到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1000元、2000元、3000元三个档次 |
学生申请-班级初审-班级公示-学校评审-学校公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下拨资金到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到学生资助卡 |
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划到学生资助卡 |
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200元 |
4017983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要求,中职国家助学金需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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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 |
学前教育资助 |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3、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秘基﹝2020﹞6号) |
到人(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
800元/年 |
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幼儿园初审-幼儿园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提交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教体局-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
通过银行将资助资金划到学生家庭个人账户 |
按学期发放 |
4017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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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和停伐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函[2017]87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 |
纳入停伐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
2020年16元/亩 |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
个人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体通过集体账户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4012710 401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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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9]7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17]502号 |
纳入公益林范围的个人和集体 |
2020年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16元/亩。 |
2020年省级公益林15元/亩 |
2020年宁国市级公益林15元/亩 |
乡镇验收合格——编制资金发放清册——公示——申报——审核——发放 |
个人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集体通过集体账户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4012710 4011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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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受理核验、资格确定、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从政策实施开始,市财政局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后兑付补贴资金。 |
0563-4034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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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8号) |
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 |
50元/头 |
15元/头 |
15元/头 |
养殖场(户)向乡镇主管部门报告,官方兽医到场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根据中央、省级补贴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发放。 |
0563-4100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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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目标价格补贴(棉花) |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棉花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棉花实际种植者 |
亩均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棉花种植面积测算确定 |
根据我市具体补贴方案,棉花种植者向村、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申报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收到资金60日内发放 |
0563-411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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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秸秆机械化还田奖补 |
《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506号)及我市管理细则 |
种植大户 |
种植规模在5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秸秆机械化还田,每亩奖补10元。 |
根据我市实施方案,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等向所在的乡镇、办事处申报、乡镇初验、部门核查、结果公示。 |
由乡镇、办事处打卡等方式发放 |
原则上按年度发放 |
0563-402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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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9〕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关于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93元 |
每人每月9.45元 |
每人每月37.55元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
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12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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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社局 |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补贴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无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20-10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20-160元 |
部门打卡发放 |
按年度补贴 |
0563-4012693 |
计入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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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社局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 |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无 |
无 |
230元/月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
部门打卡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0563-4012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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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社局 |
就业技能培训工程补助资金 |
1.《关于印发就业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贴标准(2022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1号) |
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动态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新生代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捕渔民、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等。 |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皖人社秘〔2022〕81号文件对应工种补贴标准500-2400元/人。 2.培训期间给予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两后生”、退捕渔民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 |
承训单位通过“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向人社局提交开班申请;人社局通过系统审核后;培训单位按照开班申请明确的事项组织实施,并接受人社局的动态监管;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通过系统向人社局申领补贴资金;人社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单位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基本账户、参训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卡。 |
1.按照“自主选择、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直接通过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或者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劵,劳动者凭劵参训,承训机构凭劵申领补贴。 2.生活补助直补参训个人。 |
培训后发放 |
0563-402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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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计划的通知》皖水移〔2021〕23号, 《安徽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度大中型水库直补移民人口核定数量的通知》(皖水移〔2022〕3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人/年 |
个人申请,宁国市水库移民服务中心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宁国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
通过“一卡通”发放 |
2022年度分2次发放。一、二季度3月底发,三、四季度9月底发。 |
0563-4110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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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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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扶助金 |
子女伤残4200元/人/年、子女死亡54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4560元/人/年、子女死亡60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6000元/人/年、子女死亡732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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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4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 |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4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 |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4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 |
个人申报、村级审议、乡级初审、县级卫生健康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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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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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圆梦行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401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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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
3000/户 |
村(居)摸底申报,由村乡县市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401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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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慢性病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5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401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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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401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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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2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2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10元/人(对我省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488元,省财政补助122元;对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补助366元,省财政补助183元,市、县(市、区)财政承担61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5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5%,年度支付限额累计为850元/人/年(含普通门诊统筹报销限额)。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4014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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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2021年度(2022年度未做调整)大病保险设年度起付线为1.5万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报销。自付达到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自付达到5-10万元段,报销比例 65%;自付达到 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自付达到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内发生的大病保险享受起付线以上自付达到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5%;自付达到5-10万元段,报销比例70%;自付达到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80%;自付达到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90%。普通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30万元/年,省外医疗机构20万元/年,不叠加计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可报销费用中既含省内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又含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执行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政策即30万元/年。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4014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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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标准的80—90%左右。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4014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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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应急局 |
灾民生活 |
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
受灾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及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灾: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人均救助60元;冬春生活困难人均补助人均90元;因灾倒房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 |
0563-402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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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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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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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 |
0563-411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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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稻谷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安徽省调查总队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皖财农〔2020〕5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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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1、稻谷生产者补贴申领流程:对补贴面积摸底审核、登记造册、公示确认、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或国库集中支付 |
及时发放 |
0563-411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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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农〔2022〕287 号) |
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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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国库集中支付 |
在省里规定时间内发放 |
0563-4110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