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陈婷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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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2****624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6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4日10时30分,当事人陈婷在宁国市园竹园小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4日10时30分,当事人陈婷在宁国市园竹园小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婷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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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
2022/08/08 |
2023/08/08 |
戴章宏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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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203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7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4日16时05分许,当事人戴章宏在安徽省宁国市港口园区碧云路驾驶皖PB260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4日16时05分许,当事人戴章宏在安徽省宁国市港口园区碧云路驾驶皖PB260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戴章宏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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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储丽云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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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426****022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8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7日07时,当事人储丽云在宁国市广源巷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7日07时,当事人储丽云在宁国市广源巷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储丽云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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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
2022/08/08 |
2023/08/08 |
许在双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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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0123****821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49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6日22时15分,当事人许在双在宁国市城西路大市场入口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鸡柳),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6日22时15分,当事人许在双在宁国市城西路大市场入口处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鸡柳),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许在双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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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
2022/08/08 |
2023/08/08 |
李丽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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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32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0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6日16时30分,当事人李丽在宁国市河沥溪茅屋村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6日16时30分,当事人李丽在宁国市河沥溪茅屋村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丽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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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
2022/08/08 |
2023/08/08 |
叶泽升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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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752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1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6日10时14分许,当事人叶泽升在汪溪街道集镇道路四联合公园西侧用农用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6日10时14分许,当事人叶泽升在汪溪街道集镇道路四联合公园西侧用农用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叶泽升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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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王春燕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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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423****226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2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8月7日15时30分,当事人王春燕在宁国市津河东路市医院门口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职等你来,詹放色彩”招聘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7日15时30分,当事人王春燕在宁国市津河东路市医院门口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职等你来,詹放色彩”招聘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春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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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
2022/08/08 |
2023/08/08 |
杜和彬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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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3****401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3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6日10时,当事人杜和彬在宁国市东城大道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6日10时,当事人杜和彬在宁国市东城大道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杜和彬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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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汪佳良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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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1881****5213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8日07时,当事人汪佳良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8日07时,当事人汪佳良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佳良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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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张萍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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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027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5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8日17时,当事人张萍在宁国市青龙东路怡康园小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8日17时,当事人张萍在宁国市青龙东路怡康园小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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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周家群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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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2****601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6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8月8日15时,当事人周家群在宁国市延福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急求:本小区2-4房为了小孩子上学报名用,楼层不限制,有无装修都可以,有房源出售出租的都可以”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8日15时,当事人周家群在宁国市延福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急求:本小区2-4房为了小孩子上学报名用,楼层不限制,有无装修都可以,有房源出售出租的都可以”的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家群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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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江苏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20118MA219WRE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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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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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7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4日0时44分,当事人江苏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宁国市蓝天路浙商大厦工地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4日0时44分,当事人江苏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宁国市蓝天路浙商大厦工地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江苏宏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
0.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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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周良成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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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82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8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7日6时16分,当事人周良成在宁国市凤形路三津中学对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7日6时16分,当事人周良成在宁国市凤形路三津中学对面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良成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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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李德友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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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074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59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8日16时,当事人李德友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8日16时,当事人李德友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李德友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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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 |
2022/08/09 |
2023/08/09 |
郑绍祥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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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1530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0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1日14时30分,当事人郑绍祥在宁国大道打破砂锅门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1日14时30分,当事人郑绍祥在宁国大道打破砂锅门前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郑绍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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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5 |
2022/8/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陈春莲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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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94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1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9日18时,当事人陈春莲在宁国市东津路小陈服装店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9日18时,当事人陈春莲在宁国市东津路小陈服装店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陈春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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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吕慧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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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56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2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2日9时30分,当事人吕慧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2日9时30分,当事人吕慧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吕慧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
0.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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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王春燕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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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423****226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8月9日,当事人王春燕在宁国市凤形路百信丽郡住户的门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多重好礼,限时3天”卡片。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9日,当事人王春燕在宁国市凤形路百信丽郡住户的门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多重好礼,限时3天”卡片。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春燕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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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刘丁晔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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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1881****06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4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1日19时,当事人刘丁晔在宁国市宁阳路南门桥农贸市场门口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1日19时,当事人刘丁晔在宁国市宁阳路南门桥农贸市场门口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丁晔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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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7 |
2022/8/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胡倩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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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1881****542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5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5日15时,当事人胡倩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5日15时,当事人胡倩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胡倩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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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7 |
2022/8/1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董超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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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018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6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18日09时30分,当事人董超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罗溪村罗田站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泥巴)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8日09时30分,当事人董超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罗溪村罗田站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泥巴)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董超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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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8 |
2022/8/18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阳贤翠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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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52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7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8月3日上午10时,当事人阳贤翠在宁国市宁国中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房租出租”。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3日上午10时,当事人阳贤翠在宁国市宁国中学附近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房租出租”。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阳贤翠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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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6 |
2022/8/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冯祖训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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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1****541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8号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
经查,冯祖训于2022年8月18日08时58分在宁国市独山路安徽道格思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驾驶皖B01577水泥罐车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经查,冯祖训于2022年8月18日08时58分在宁国市独山路安徽道格思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驾驶皖B01577水泥罐车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调查取证后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冯祖训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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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19 |
2022/8/19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梅学胜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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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0519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69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22日18时,当事人梅学胜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渣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22日18时,当事人梅学胜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渣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梅学胜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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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
2022/08/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梁俊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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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70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0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23日09时,当事人梁俊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金桥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沙)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23日09时,当事人梁俊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金桥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沙)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梁俊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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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
2022/08/2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黄利萍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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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152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1号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
2022年8月12日09时,当事人黄利萍在宁国市青龙路津桥学苑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 |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2日09时,当事人黄利萍在宁国市青龙路津桥学苑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规定,根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黄利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
0.0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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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
2022/08/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尚朝阳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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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1331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2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24日10时28分,当事人尚朝阳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北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罚款 |
2022年8月24日10时28分,当事人尚朝阳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北区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尚朝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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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
2022/08/2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陈义平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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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0822****411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24日15时55分,当事人陈义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
罚款 |
2022年8月24日15时55分,当事人陈义平在宁国市山门南路蓝山春晓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陈义平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
0.0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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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
2022/08/2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徐健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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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2****151X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4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19日09时30分,当事人徐健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振宁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19日09时30分,当事人徐健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振宁路用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混凝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拒不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徐健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
0.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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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
2022/08/2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余明玲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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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0404****1626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2年8月24日9时13分,当事人余明玲在宁国市农批市场公共墙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招工”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8月24日9时13分,当事人余明玲在宁国市农批市场公共墙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招工”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余明玲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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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
2022/08/2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徐彬彬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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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0721****0315 |
宁城管(市容)行执罚决字〔2022〕176号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徐彬彬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2年7月27日22时50分,当事人徐彬彬在宁国市嵩山路四季花城小区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炸串)。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徐彬彬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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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6 |
2022/08/2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