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204-00117 | 组配分类 | 征收土地公告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8 16:4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土地征收,征收土地公告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宁征公告〔2022〕8号)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宁征公告〔20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委托,宁国市2022年第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业经批准,批复文号为皖政地挂宁〔2022〕5号。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本次征收土地项目,用于工矿仓储用地,四至范围清楚,没有争议。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中溪镇中溪村。共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0.9596公顷,其中:农用地10.8400公顷,建设用地0.1196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等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宁国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宣政复〔2020〕2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2020〕27号)相关标准规定文件执行,予以补偿。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6〕9号)及《关于印发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6〕42号)文件执行。
五、其它
宁国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宁国市人民政府开始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