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209-00012 | 组配分类 | 监督途径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6 16: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监督途径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市医保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医疗保障局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局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监管(政策法规)科负责实施。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市医保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目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