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209-00039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7 16:2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涧环保),环境执法检查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涧环保)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涧环保) |
宁国市天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T9QUD41
地址: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天兵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6月11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破碎生产线正在生产,布袋除尘及雾炮机未开启,生产区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照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36号)、《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限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龚贤军 周 俊 电 话:0563-4017424
地 址: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19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