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83081862F/202209-00044 | 组配分类 | 环境执法检查 |
发布机构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07 16:5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建设),环境执法检查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建设) | 内容概述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国建设) |
安徽省宁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395756(1-6)
地址:宁国市津河西路中奇花园南苑1栋1008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7月11日,你公司位于宁国市甲路镇枫山村云门码头处的石子加工厂原材料、产品石子、石粉等均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以《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0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柒佰元整(¥307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宗宁 陶蕾 电 话:0563-4017429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320室邮政编码:242300
2022年8月4日